还有公司企业用“末位淘汰制”来炒你鱿鱼?有法律给你撑腰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0-04 19:08:07

“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这是一句很残酷的话,但是,对于很多工作?来说,这样的残酷却无时无刻不伴随着他们的职业生涯。


尤其是跑业务、做销售的弟兄们,都是用业绩来说话的,一旦完不成任务、得不到客户好评,就很有可能“挨野”。


不过,这个噩梦般的词汇,现在已经被法律打脸了。




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什么是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绩效管理制度。工作单位对各个岗位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打分,得分靠后的员工将被工作单位淘汰。



也就是说,在末位淘汰的制度下,当作为员工的你,遇到了公司给你的差评,你将面临失业的危险。




不知道有多少人对“末位淘汰”忍气吞声?实际上,在最高法还没有规定之前,就已经有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成功战胜了“末位淘汰制”。



案例



5年前,小张进入宁波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工作,2014年被提拔为该超市高新区店的店长。


超市的管理比较严格,担任店长前,张某跟超市签订了一份《年度目标责任状》,约定了2015年的门店业绩目标及处罚措施,称如果3个季度的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将对他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评为不胜任的,则降职减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流程是不是跟很多使用“末位淘汰制”的企业很相似呢?而按照案例剧情发展,小张负责经营的超市确实在2015年的一、二、三个季度连续在区域排名中垫底。而超市也在第三季度的考核结束后,跟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解除合同后,张某申请了仲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超市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6万余元。


事情发展到这里,超市就表示不服了。超市方面觉得自己无须支付这笔赔偿金,毕竟之前双方签署了《年度目标责任状》。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并不包括不胜任工作。


张某作为门店店长,对门店虽负有管理之职责,但门店销售业绩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业绩不达标非他一人之过失。


即使超市认为张某不能胜任现岗位,仍可通过培训或变更工作岗位的方式予以调整。


现超市仅以门店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看似符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实则自行扩展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属于无效条款,判决驳回超市的起诉。





即使大家签署了公司内部定下的一些条款,法律也有可能不承认,是属于无效条款。在必要的时候,大家一定要用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我们应该怎么做?



区分“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与末位淘汰的区别


任何团队中都有“末位”员工,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在劳动者符合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慎用末位淘汰制


用人单位应该慎用末位淘汰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首位”竞争制,这样既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也比末位淘汰更合理。


其实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商业目标,但如果太过注重绩效考核,则可能本末倒置。


对于末位淘汰而言,一位@26_牙齿剩余倒数 的微博网友如此评论:



看起来是竞争,实则得不偿失,厉害的人懂得激发团队斗志,实现共赢。把消耗人的前途当做能耐的人,是会自食其果的。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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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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