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鱿鱼丝,被判支付10倍赔偿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7-06 03:08:38

董秀林诉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

判决摘要: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一、案情

2016年3月17日至10月9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鱼专家黄金鱿鱼丝,共计花费人民币3785元。该食品预包装袋载明食品添加剂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生产商为青岛天玺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Q/TXS0003S属于该企业标准。该标准规定食品应含有辅料“玉米油”成分,而预包装袋上未标明“玉米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的允许使用范围为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甘氨酸的允许使用范围包括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果蔬汁(浆)类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涉案产品属于熟制水产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涉案食品也未按企业标准添加“玉米油”。

二、

:涉案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企业标准添加“玉米油”,因而是不安全食品,被告长期从事产品经营销售,理应知道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仍向公众出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进货和销售时尽到了食品质量审慎查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及支付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返还原告董秀林货款3785元;二、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支付原告董秀林10倍货款赔偿金37850元。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堪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码关注“民商法实务”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