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伪劣“氯化钾”害死400多万尾虾苗!经销商无知售假,该不该受罚?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6-05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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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齐鲁网报道,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农户郭齐亮向鱼塘中投放氯化钾肥料后,虾苗就都死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当地淡水水质问题,钾元素不足,每年都需要靠在鱼塘中氯化钾肥料来维持虾苗生长。4月中旬,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农民郭齐亮向当地众邦渔业服务中心购买近80包规格为50KG、氧化钾含量高于60%的氯化钾肥料,使用后虾苗严重死亡。




水产技术员检测后未查出原因,于是,郭齐亮将鱼塘重新消毒处理后再次投放,虾苗再一次大量死亡。事后,郭齐亮了解到,邻近鱼塘使用了其他购买渠道氯化钾肥料的虾苗放住了。



产品氧化钾含量远低于技术要求的60%,仅为13.2%


随后,在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下,对所用氯化钾肥料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产品氧化钾含量远低于技术要求的60%,仅为13.2%,是明显的不合格产品。最令郭齐亮恼火的是,经销商以“自己也是被骗了,不知道是假的”为由,拒绝赔偿其损失。据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当地仍有多个受害虾农。


到底经销商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经销商作为经营者,具有严格审查义务,应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


视频2′36秒时的画面,虾农使用的氯化钾包装袋显示该产品是俄罗斯产钾肥。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包装袋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造假,仅通过视频里的氯化钾包装袋上的信息和标示,无法看出真假。如果要进一步确认,应通过现场查验和送样检测确定。


业内人士指出,此事主要是经销商和农户均不懂肥料,不知道如何查验产品真假,故而只能盲目相信朋友的推荐进货和购买使用,建议经销商通过区域内可靠渠道进货,并在销售前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认真伪。




郭齐亮购买的伪劣“氯化钾”包装,仅凭包装,难辨真伪



链接:  湖南一经销商出售假渔肥料,


张某是湖南常德市安乡县黄山头镇渔民,于2010年初通过罗某和分销商刘某购买了33吨“渔夫乐”肥料,共支付货款103000元。王某是“渔夫乐”肥料的总经销商,刘某是王某的分销商,罗某是刘某的销售人员。所有“渔夫乐”产品均来源于被告王某,分销商只是从中赚取价格差价。2010年底,原告张某发现鱼苗经过一年“渔夫乐”肥料的喂养,没有长大,造成了当年收成严重减产,损失惨重。为了挽回损失,、刘某及产品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厂家四川绵竹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


经审查核实,四川省农业厅查证该肥料登记数据库中没有“川农肥(2006)临字0396号”登记证,也未登记过“活性生态渔肥”肥料类别,即“渔夫乐”肥料的登记证号为假,该肥料为假冒产品。2012年5月8日,经安乡县公安局抽样“渔夫乐”肥料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该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渔夫乐”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四川绵竹某化工有限公司,曾在2013年5月7日的庭审中当庭陈述没有生产过“渔夫乐”肥料。另外,该包装袋上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生产日期或批号,也未标明保质期。


:此案中产品的销售构成欺诈。被告王某销售的“渔夫乐”肥料经四川省农业厅查证是假冒产品,产品包装上的标示的生产厂家也证实,从来没有生产过该种产品,据此可以认定该产品是假冒的、不合格的、未经国家允许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同时,经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该产品样品经检验总养分、总氮、总磷、总钾含量不符合标明值要求,结合原告用该产品养鱼后鱼基本没有生长的事实,可以认定该产品系有缺陷的产品。,被告王某作为经营者,具有严格审查义务,应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但是,在显而易见的产品包装上既没有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生产日期或批号,也未标明保质期,被告王某也未进行审查,而是继续销售假冒的“渔夫乐”肥料。、,被告王某没有指明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被告王某经营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赔偿原告张某价款的两倍。。(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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