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塞!南川老员工突发脑中风,病期被单位“炒鱿鱼”!合法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06 20:51:01




我在单位干了十多年,没想到这一生病,他们就要辞退我,真让人有点寒心!



近日,南川区某公司职工贾某气冲冲来到该区司法局政策法律咨询中心“叫屈”。他想不通,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十几年,一生病单位就要辞掉自己,难道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53岁的贾某在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13年。3个月前,贾某不幸在家中晕倒,经医院诊断为出血性脑中风。由于病情严重,贾某随即向单位请了半年的病假。没想到今年元旦刚过,公司便提出要跟贾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让贾某十分生气,更担心解除合同后自己无钱治病。


按照《劳动法》等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

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疗期时限内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无限期

而是有相应时间规定的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中,贾某在现供职单位工作时间为13年,应当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在这个时间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贾某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医疗期内的患病员工就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此范围内。也就是说,医疗期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如果其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过错等情况,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法》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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