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鱿鱼"签糊涂协议 员工"赚"了20.8万补偿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6-05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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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是A公司的财务总监,在公司干了近10年,为了回“老东家”处办理“买断工龄”,与公司签下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然而,“老东家”不认可梁某身份,“买断工龄”没办成。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重新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出一进,梁某本无损失,不过,她却要求A公司支付她工作32年共20.8万多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在公司干了不到10年,公司却要给她32年的补偿金,A公司当然不肯做“冤大头”了,。3月1日,,,A公司败诉。原来,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将梁某“买断工龄”应支付的补偿金20.8万多元约定在合同中,却未详细备注。就这样,梁某一出一进,一下“赚”了20.8万多元。


很乌龙 

为办理“买断工龄” 

配合员工“炒鱿鱼”


  梁某现在所就职的A公司和她的“老东家”B公司都是南宁某股份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梁某1982年就在“老东家”处工作,A公司成立后,2005年梁某被总公司调入该公司工作,并一直干到财务总监一职。


  2013年底,南宁某股份公司同意了B公司与职工买断工龄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借调在外的员工,要买断工龄,必须先与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回原单位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4年梁某两次向A公司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调回B公司办“买断工龄”。A公司向总公司报告后,得到同意的批示。


  2014年8月25日,为了让梁某到“老东家”处顺利领取补偿金,A公司与梁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以梁某每月6500多元的平均工资,支付32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总共20.8万多元。


  A公司说,协议签订后,梁某回去领补偿金时,她的借调身份却不被“老东家”B公司认可,没能领到补偿金。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当年8月29日,也就是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仅4天,梁某与A公司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冤大头” 

  员工申请仲裁要补偿 

  “新东家”称是重大误解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2015年6月10日,梁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给她20.8万多元补偿金。


  此时,A公司才发现当初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给公司带来的大麻烦。当年6月26日,该公司作出撤销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写明是“因存在重大误解”,A公司同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反申请。


  2015年12月11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裁决,A公司要向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8万多元。


  梁某一天也没离开过该公司,该公司一直给她发工资,也交纳了社保,怎么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还要支付巨额补偿金。拿到这份裁决后,A公司不服,,并把梁某的“老东家”B公司作为第三人,。


  A公司称,因为对梁某的身份有误解,办理时也存在误解,双重误解,才导致有了这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梁某在该公司工作仅近10年,却要该公司支付32年的补偿金显失公平,且公司从来都未与梁某真正解除过劳动关系,应该撤销该份合同,他们也不该支付补偿金给梁某。



  吞苦果 

  解除合同真实有效 

  “新东家”要付巨额补偿金 


  对A公司的说法,梁某认为,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当初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她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该向她支付补偿金。而这笔补偿金,并不是A公司所说的由“老东家”来支付。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经总公司批准同意,与“老东家”协商一致的结果。她与A公司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新的劳动关系。


  至于补偿金计算年限问题,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劳动者原因调至新的用人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新用人单位一并给予支付”,由此A公司支付给她32个月的补偿金并无不妥。


  而梁某的“老东家”B公司称,早在2006年底,他们就与梁某终止了劳动关系。


  A公司所说的“重大误解”是否成立?,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了向总公司报过,从审批程序看,并不存在重大误解。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也符合法律规定。2月29日,,A公司要支付给梁某20.8万多元补偿金。


  在公司干了近10年,公司却要支付32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这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主审该案的陈法官,也许A公司确实有隐情。但是该公司在与梁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已经明确了补偿金的数额,且没有备注,这笔钱应该是由B公司支付,所以这个结果,该公司只能认了。


小编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也好,解除劳动合同也好,一定要将意思写得清清楚楚,把好关,以免产生纷争时,有嘴说不清。



温馨提醒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有很多单位喜欢在劳动合同合同上添加一两条不平等条约,所以我们在签字时一定要每条看清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双方的履行义务是否合乎情理。



腾瑞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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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伟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注册投融资风险管理师、中国总裁律师、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安庆市十佳公益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发表各类作品500余篇,著有《律师说法》一书,经典案例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是一名立场坚定、业务精通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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