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想用“末位淘汰制”来炒你“鱿鱼”?有法律给你撑腰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0-08 00:22:53


近两年,受大环境影响,嘉兴有些行业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或是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或是为了激励员工进取,一些企业搞起了“末位淘汰制”,那么,这种“末位淘汰制”究竟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呢?最近,秀洲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漫画


2017年6月,小朱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企。公司为了提高业绩实施“末位淘汰制”,在小朱入职时,劳动合同里明确写明了公司每季度会依据“末位淘汰制”,决定是解雇还是继续任用员工的相关条款。


刚刚参加工作,并没有太多实际工作经验的小朱,在第一年的年终考核时位列最末,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与小朱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没有给他任何补偿。



尽管有合同约定,但丢掉了工作的小朱回想起来,还是觉得自己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便去找公司人事主管希望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人事主管非常明确地告知小朱,根据公司“末位淘汰制”解雇小朱合理合法,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写得很明确,公司有权依据“末位淘汰制”决定是否解雇小朱,小朱既然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也就表明同意并接受这一条款。双方在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争执不下,于是向秀洲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老娘舅受理这起纠纷后认为,最关键的是,

要让当事双方都明确什么是“末位淘汰制”,

公司按照当初双方的合同约定来解雇小朱,是否合法妥当?



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制定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淘汰末位员工。这种绩效考核管理方法源自国外,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但是老娘舅通过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查阅发现,这种考核方法与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是矛盾的。老娘舅第一时间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告知了企业人事主管,因为绩效排位考核就像排队,总会有人处于队尾,意味着总有人要被淘汰。虽然从客观上可以激发、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其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换言之,企业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只是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悖,属违法条款即使企业在小朱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末位淘汰制”,该约定也属无效。即便其因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也需要由公司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作为前置程序,在此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因此,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过老娘舅的调解和释法,企业最终同意支付小朱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小朱也表示接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末位淘汰”的规定显然不在此列,本案中的外企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且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显然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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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南湖晚报  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柏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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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媒体编辑  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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